法人或候選人申報

法人的申報義務

申報者:  法人*(公司、社團及財團)

申報範圍: 2017年9月2日至9月17日期間舉行非競選福利活動(包括澳門境內或境外)的內容、日期及地點

申報期限: 2017年8月30日

申報方式: 填寫《CAEAL75C法人舉辦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》

相關法例: 《立法會選舉法》第75-A、75-C、75-E及188-C條

*符合以下條件:

● 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一年內(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),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或曾擔任職務(包括榮譽性質)

符合條件的法人必須於2017年8月30日或之前,通過填寫《CAEAL75C申報書》,將其於2017年9月2日至9月17日舉行的所有非競選福利活動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;申報期限屆滿後,只有在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,方可申報舉行新活動或更改已申報的活動,並必須於活動舉辦日的兩日前作出通知並說明理由。

不遵守第75-C條規定的申報義務而舉辦旨在提供福利的活動者、或違反第75-C條第3款規定的前提者,或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,科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金。

所有申報將公佈於選舉網頁www.eal.gov.mo,供公眾監察。而廉政公署有權到活動地點及場所監察,以預防及監察賄選犯罪和上述規定義務的遵守情況。


候選人的申報義務

申報者:  候選人*

申報範圍: 2017年9月2日至9月17日期間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(包括澳門境內或境外)的內容、日期及地點

申報期限: 2017年8月30日

申報方式: 填寫《CAEAL75 D候選人參加非競選福利活動申報書》

相關法例: 《立法會選舉法》第75-A、75-D、75-E及188-C條

*符合以下條件:

● 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一年內(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),候選人曾為某法人(公司、社團及財團)的機關據位人或曾擔任職務(包括榮譽性質),而該法人於2017年9月2日至9月17日期間舉行非競選福利活動

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必須於2017年8月30日或之前,通過填寫《CAEAL75D申報書》,將其於2017年9月2日至9月17日參加的所有非競選福利活動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申報;申報期限屆滿後,只有在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,方可申報參加新活動或更改已申報的活動,並必須於活動舉行日的兩日前作出通知並說明理由。

不遵守第75-D條規定的申報義務而參加旨在提供福利的活動者、或出現屬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,科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金。

所有申報將公佈於選舉網頁www.eal.gov.mo,供公眾監察。而廉政公署有權到活動地點及場所監察,以預防及監察賄選犯罪和上述規定義務的遵守情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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